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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01-10    来源:龙游县人民政府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拓展小微企业发展空间,推动低效企业改造提升,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9号)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18〕113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就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把小微企业园建设作为解决小微企业“低散乱”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重要抓手,坚持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推进建设、高质量集聚项目、高效能管理服务,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区外企业搬迁改造、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四无”生产经营单位集中整治,促进小微企业入园集聚、创业创新、安全绿色发展。

  2.发展定位。小微企业园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各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

  3.总体目标。到2022年,建设提升小微企业园20个以上,实现绩效评价全覆盖,入园(含各类园区、标准厂房)集聚小微企业500家以上,培育“专精特新”企业100家以上,实现“小升规”企业100家以上,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100家以上,整治“低散乱”企业(作坊)200家以上,基本完成低效企业、区外小微企业改造提升,形成布局合理、服务优质、各具特色的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二、规划布局

  4.新建规划。根据经济开发区平台空间布局,结合我县主导产业培育和小微企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布局小微企业园。在现有昌业房产和富民标准厂房2个小微企业园基础上,规划新建4个以上小微企业园。新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一般占地面积不小于10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容积率1.5以上。

  5.改建规划。由具有一定容积率和标准厂房面积的企业申请,规划改建8个以上小微企业园。改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一般占地面积不小于5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容积率1.2以上,产权不准分割销售,入驻企业10家以上,能提供基本配套服务。

  6.产业园规划。根据主导产业发展配套需要,由龙头企业带动,新建改建6个以上产业园(特种纸、高端装备、高端家居、机器人、新材料、新型建材等)。

  三、规范建设

  7.完善基础设施。小微企业园要建设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电力、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安排必要的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微企业园实现物业专业化管理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建设集中喷涂等共享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

  8.规范项目审批。对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用地、消防、能评、环评、水土保持方案等手续,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实行即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备案一次联合办理。推行以园区为单位统一开展“区域能评+环评+水土保持方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实行简易程序。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新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提高用地容积率和建筑高度,建设“垂直工厂”和“空中园区”。

  9.鼓励多元开发。鼓励以政府主导开发为主,工业地产开发、龙头企业开发、企业联合开发、专业机构开发、村集体联合开发等模式为辅,建设小微企业园。鼓励跨区域合作,建设“飞地”模式小微企业园。支持利用闲置厂房、仓库等空间整体改造,建设小微企业园。

  10.规范租售管理。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明确小微企业园生产经营用房租售比例、租售价格、转让条件,防止炒作。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可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分割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入园企业购置或租用的厂房、非生产性用房及配套宿舍应当自用。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或出租。

  四、开发管理

  11.建设指标。新建小微企业园工业地产类项目容积率在1.5以上,非生产性配套用房占地面积不超过园区计算占地面积7%,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15%。不同地块的公开挂牌出让指标由规划、国土部门确定。

  12.自持比例。工业地产类项目开发主体自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20%且不可销售和转让,其中自持非生产性用房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

  13.分割标准。生产性用房最小销售单元为一层,且最小销售面积500平方米以上。职工宿舍和厂房必须捆绑销售给入园企业,并捆绑登记过户,不得单独转让抵押。

  14.限价销售。限价销售。本着“保本微利”原则,合理确定项目建筑成本以及销售价格。通过竞地价、限房价,小微园产权销售均价应控制在成本上浮20%以内,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发改局、财政局、经信局、资规局、住建局、审计局、监管办和经济开发区及相关属地乡镇(街道)对其售价进行审核。小微企业必须先通过项目决策咨询才有资格入园。

  15.限定转让。入园企业购得厂房必须自用,如需转让产权的,入园企业须经决策咨询同意后方可受让,受让方应符合入园标准。

  16.合同管理。为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进度,确保项目业主承诺落实到位,经济开发区或属地政府应与小微企业园建设单位或改建企业签订小微企业园项目管理合同,明确用地的产业要求、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投产初始运行时间、企业入园、企业退出、产值税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负责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跟踪管理。

  17.履约保证。经济开发区或属地政府对小微企业园项目建设、入园企业等约定事项进行履约管理,对未履约的行为,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五、运营管理

  18.设置运营主体。积极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管理模式,由开发主体负责建立产权清晰、职责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物业管理公司),完善各项管理服务制度。积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或专业园区运营商等参与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

  19.加强物业管理。小微企业园项目开发主体必须按约定负责保障和维护项目内配套设施,满足入驻企业所需条件,对园区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建立各小微企业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保修金,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维修。

  20.规范企业入园。严把企业入园关,小微企业园招商要制定入驻企业审核规定和准入条件,建立小微企业园产业项目负面清单,依法严格审查能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事项,小微企业项目必须通过决策咨询才能入园。入园企业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园区产业定位和节能、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必须具备法定的生产经营许可资质或依法通过审核审批。

  21.加强服务指导。支持小微企业园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入驻,为入园企业提供商务办公、产品设计、网络营销、技术开发、产品检测认证、法律、信息咨询、教育培训、仓储物流、融资服务等公共服务。

  22.加强企业管理。依法加强对入园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小微企业园投入使用后,应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定期将运营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报所在地管理部门和经信部门。鼓励小微企业园建立入园企业评价体系,依据评价结果实行优胜劣汰。

  六、培育服务

  23.严格企业入园条件。要科学制定小微企业入园条件,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配套企业入园集聚发展。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专精特新”企业或同步实施技术改造的小微企业及搬迁企业优先入园。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排位末档或未达到其他约定条件的已入园企业,及时予以整改;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依规倒逼退出。除科创类项目外,入园企业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一般要求在200万元以上,税收承诺按建筑面积不低于120元/平方米。

  24.促进入园企业健康成长。集中代办入园企业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鼓励对新入园企业给予一定期限、一定比例的租金优惠。实施小微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引导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加快“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培育一批“隐形冠军”“单项冠军”和独角兽企业。对因生产经营场所不能满足成长需要的入园企业,要及时帮助解决出园发展的空间问题。

  25.倒逼企业入园发展。加快区外小微企业搬迁集聚和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开展安全、环保、用地、节能、质量等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依法依规全面整治“低散乱”企业(作坊)。对法律法规明确关停、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作坊),依法通过兼并重组、破产等方式出清。推进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入园发展。

  26.加大公共服务供给。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小微企业园延伸覆盖。支持小微企业园为入园企业提供政务代办、政策法律咨询、创业辅导、项目路演、人才招聘、展览展示等公共服务;引进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财务代理、人才培训、融资担保、知识产权、研发设计、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创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申报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引进一批专业化园区运营机构,规范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支持连锁运营,打响品牌。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可申报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7.建设数字化园区。建设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地图。鼓励推广应用园区智慧管理平台,实时采集园区人流、物流、能耗、环保、产能、消防和生产安全等相关数据,提高管理效率;依托平台引进和部署成熟的设计、管理、财务、仓储、营销等软件工具,方便入园企业应用。

  七、扶持政策

  28.加强用地保障。统筹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历年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对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的,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范围。支持经济开发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类小微企业园。

  29.开发建设奖励。对落户湖镇镇新建小微企业园工业地产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基础完工后,可给予开发主体最高7万元/亩奖励;对达到项目投资承诺的,前3年每年按其缴纳税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65%贴补;第4年至第6年,每年按其缴纳税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40%贴补。

  运营政策奖励。①对首次被评为省五星级、四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入园企业培育为规模工业企业,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家的奖励。②新建(含改建)小微园建设期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入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下同)亿元以下的小微园建设期自土地挂牌成交之日起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含)以上的建设期自土地挂牌成交之日起24个月;改建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的小微园建设期自出具项目决策咨询意见书之日起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含)以上的建设期自出具项目决策咨询意见书之日起24个月〕后,再给予2年的发展过渡期,自过渡期满之日起5年,给予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亩均效益奖励,具体为:小微园综合亩均实缴入库税收达到10万元/亩(含)以上的,按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出租部分)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50%的标准奖励;亩均实缴入库税收达到20万元/亩(含)以上的,按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出租部分)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80%的标准奖励。该奖励在年度绩效评价完成后兑现,评价分数在60分以下或D类的,取消当年享受资格。

  30.入园奖励政策。入园企业给予2年过渡期,入园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以上)企业标准的,按县相关政策给予一次性升规奖励。

  ①现有区外企业入驻小微企业园的,自入园后三年内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对于租赁企业,给予企业入园三年内租金补助,按照每年每平方米60元补助(补助面积按实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该项补助在企业入园的第四年兑现。

  入园企业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同时亩均税收达到承诺的,按上一条进行租金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即企业入园后六年内,以入园企业前三年缴纳的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平均数为基数,按超基数部分的50%给予贴补。企业当年租金补助加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合计不超过企业当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

  ②入驻小微企业园的新注册企业,自入园后三年内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对于租赁企业,前三年租金按照每年每平方米60元补助。(补助面积按实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该项补助在企业入园的第四年兑现。

  入园企业达到规模企业标准,同时亩均税收达到承诺的,自企业入园后五年内,给予企业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50%的奖励。企业当年租金补助加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奖励合计不超过企业当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

  以上奖励除明确兑现年度外,均在次年申报兑现,政策享受期内企业退规、提前退园或亩均税收低于承诺的,取消当年享受资格。

  31.创新融资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支持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发展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推广普惠金融服务模式,可在有条件的园区或就近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金融机构可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比照重点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贷款进行授信管理。推广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政府+银行+企业+担保”合作等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利用相关信息系统,根据入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给予授信和贷款,满足企业厂房按揭、技术改造等融资需求。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园和入园企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园区运营机构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多元金融服务。

  32.优化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的土地增值税按现有规定从低预征。小微企业园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可适当降低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标准。入园的“小升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支持、税费优惠、社保补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过渡期等扶持政策。入园时同步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

  八、组织保障

  33.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龙游县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研究协调重大问题,审核政策兑现及项目方案。有关小微企业园发展的计划编制、统计分析、目标任务分解与督促检查、年度考核等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负责。经信、发改、科技、财政、人力社保、资规、生态环境、住建、税务、市监、应急管理、统计、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银保监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具体配套政策,形成工作合力。经济开发区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快规划区块出让,完善项目推进建设机制,推动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

  34.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实施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研究制定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客观反映小微企业园发展质量和水平。加强工作考核,将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年度考核内容,强化专项工作督查考核。

  35.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宣传小微企业园建设动态,及时发布小微企业园供需信息。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与做法,为推进全县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九、附则

  36.本意见自2020年2月10日起施行。原《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建设的实施意见》(龙政发〔2018〕113号)同时废止。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7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扶持产业核心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龙游县政府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2018—2022)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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