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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扶持产业核心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5    来源:龙游县人民政府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扶持产业核心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30日

  关于扶持产业核心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一、产业核心企业的认定标准

  产业核心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高端装备、新材料、智能制造三大新兴产业企业达到亩均税收20万元且当年入库税金超过1000万元;特种纸、绿色食品、高档家具等产业企业达到亩均税收10万元且当年入库税金超过3000万元。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省级以上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之一的企业或有项目(工程)被列为国家产业性强基项目(工程)的企业。

  (三)产业核心企业由县府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认定、报县政府审定并经公示后发文确认。

  二、扶持范围

  核心企业在我县进行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技改扩建项目(零土地技改、全资资产重组且有新投入、新增用地)(以下简称“扶持项目”),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导向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等相关指标应符合《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同行业当年省级有关标准要求(龙游县0.7修正系数)。

  三、配套政策

  保障扶持项目生产要素供给。用地、用电、用汽、用气、用水、排污等指标优先保障产业核心企业项目需求,节能减排腾出的能源、排污等指标优先用于产业核心企业扶持项目。

  (一)实行扶持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差异化贴补

  新增用地扶持项目承诺按期投产后5年内企业亩均税收能超过20万元及以上,在项目首期主体厂房基础完成并验收后10日内给予12万元/亩的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在项目承诺期内,若产业核心企业扶持项目投产后5年内企业亩均税收均未超过20万元,企业应按照协议全额缴回补助资金;当扶持项目投产后6年内连续2年企业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及以上,再给予8万元/亩的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二)设备投入激励

  设备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扶持项目,给予一次性设备投资的15%奖励,其中:高端装备、新材料、智能制造三大新兴产业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特种纸、绿色食品、高档家具三大传统产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产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地方财政贡献激励

  1.基数核定。以核心企业在扶持项目规定投产时间的前两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平均数为基数。

  2.享受时间以及激励比例。核心企业扶持项目在按规定投产时间的次年开始八年内,核心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财政贡献高于基数部分,按照前四年80%、后四年40%给予激励。

  3.享受条件。核心企业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方可享受。

  (四)上市激励

  1.产业核心企业注册我县并A股上市,给予上市团队一次性奖励:首家上市1000万元,第二家上市800万元,此后名次每差一位减200万元(最低100万元奖励,不包括上市过程中的奖励)。

  2.注册龙游并在龙游上市的企业,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在龙游建设扶持项目的,扶持项目投产后5年内连续2年亩均税收达60万元,一次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扣除财政补助及设备投资部分)的20%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四、其他规定

  (一)扶持项目投产时间:新增用地项目从土地招拍挂之日起计算,固定资产投资一亿元以上项目18个月内、三亿元及以上项目22个月内、五亿元及以上项目24个月内;全资重组资产项目和零土地技改扩建项目以扶持项目备案之日起计算12个月内。

  (二)企业就高不重复享受我县有关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地方财政贡献和上市激励政策,其他政策享受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一事一议”项目按项目协议政策执行;分期建设项目可以分期计算政策享受时间,但分期项目的投入必须达到扶持项目最低标准要求且按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确定项目投产时间。

  产业核心企业在政策享受期限内发生安全生产、消防、生态环境、产品质量等方面重大事故或发生偷漏税行为,取消当年度的政策享受(以作出行政处罚时间为准)。

  (三)企业按本政策享受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设备)奖励、上市激励不受当年县级地方财政贡献总额限制。企业不属于本政策扶持范围的其他项目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企业入库税金和亩均税收的计算按工业企业当年综合排序计算结果确定。

  (五)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条: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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